江海說法
微社區e家通江海微音與江海司法所聯合推出“江海說法”欄目,邀請廣東華璟律師事務所、廣東芳華律師事務所、廣東馮大律師事務所、廣東協言律師事務所律師圍繞法律主題,結合社會熱點話題,以案釋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質和用法水平,推廣“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
本欄目每月推送一期,助力構建法治社會,促進江海和諧發展,提高居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歡迎關注!
本期講法律師李泳
廣東華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證號:14401201910118240,畢業于暨南大學法學專業,曾供職于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現為廣東華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為政府機關、企業、個人客戶提供不同類型的法律服務,現擔任江海街石榴崗和石榴崗村社區法律顧問,致力于用法律維護每一個當事人的權益與尊嚴。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 而設立的節日。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當前國際形勢復雜嚴峻,
外部敵對勢力
對我們國家安全的威脅從未停止。
國家安全離我們有多遠?
其實,就在我們的身邊!
今天,我們邀請了廣東華璟律師事務所的李泳律師通過分析一些普通公民日常容易忽略的事情,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進行介紹。
“打卡”拍照也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許多居民喜歡到處去旅游,而且每到一處必定拍照留念,現在智能手機功能強大,還能拍視頻,旅游達人們最喜歡將旅游照片和視頻發上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社交平臺,許多還標注地理位置信息,以顯示“到此一游”!但如果照片上的背景出現一些軍事基地、軍用港口或者軍事設施,就有可能對軍事國防安全構成威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過失也有可能觸犯此罪,所以大家務必注意。
求職應聘也會泄露國家秘密?
如果您有在軍工單位的工作經歷,
或者在軍區從事過相關崗位,
求職應聘時就務必注意啦!
有案例標明,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會有意在國內招聘上述人員,然后要求求職者提供相關國防軍工單位或軍區尚未公開的內部信息。求職者如果求職心切, 向對方提供了內部涉密信息,就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并涉嫌違法犯罪會被追責。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手信”入境務必要注意
許多朋友出境旅游或探親訪友后,都喜歡為國內的親朋戚友攜帶小禮物,就是廣東人俗稱的“手信”。攜帶“手信”只是一個普通習俗,殊不知這其實也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各位朋友如攜帶境外盛產的一些動植物產品、水果蔬菜等,這些產品中有可能會隱藏了對農林產業具有毀滅性威脅的有害生物,如一些害蟲等,就會對國家生態安全構成威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是經 《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的名錄。由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2年3月2日發布并實施。名錄中所規定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類、植物及植物產品類,具體包括新鮮水果、蔬菜,以及其他類都禁止攜帶入境。
開網店、帶貨的朋友請看這里
網購經濟能帶動就業、促進商品流通,是國家提倡的新經濟模式,也吸引了很多朋友參與,如開設網店、直播帶貨等,但這里面同樣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
例如實時視頻無線監控器、GPS跟蹤定位器、鑰匙扣密拍器、衛星數據接收卡、無線攝像筆等都屬于專用間諜器材,如果在網上銷售此類物品,就會涉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媒體和社交網絡亦非“國安”法外之地
近年隨著自媒體和社交平臺的發展,許多朋友都有注冊自媒體和社交平臺賬號,并在上面發表自己的一些觀點。這種就要慎防被境外勢力利用進行抨擊我國經濟社會政策、歪曲和攻擊我國人權狀況、詆毀我國形象。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建設施工行為也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現實中還有一種相對比較常見的情況,就是部分建設施工單位人員,在未向部隊報告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對一些軍事設施如國防光纜、電力設備等進行開挖損毀,就會涉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律師建議】
國家安全無小事,對于有風險的事情,大家要時時警惕,增強國安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線索,均可以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或者登陸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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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溫倩茵 實習 李卓穎】
通訊員 葉倩婷 供圖
【編輯 南山】
來源:微社區e家通江海微音(微信號:xxsbejtjhw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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