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是就是這樣玩弄百姓的嗎,挺好先讓銀行證明吧
謝謝邀請。法律有明確規定,財產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死者的生前債務,本案法院判決沒毛病。
實際上銀行也知道這個規定,這類案件銀行應該經常遇到,只不過走一下訴訟程序,法律認定了,便于銀行內部對帳目進行處理。
這種事情銀行還辦的少嗎?典型的店大欺主,雙標政策。你做的了初一,我們百姓也能做十五!大家覺得他的妻女做的對嗎?歡迎討論?
讓銀行找當事人去理論吧,這是最佳方案。
銀行這次是碰到狠人了,陳某女兒很機智聰明“先讓銀行證明我們有親屬關系”吧[捂臉][捂臉][捂臉]
這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已,取錢百般刁難,要錢不要嘴臉
銀行失去了民心
這里銀行的關鍵問題并非證明親屬關系,因為證明親屬關系,只要到相關的公安局一查就能查清楚。
如果真要涉及收回信用卡欠款,是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證明該男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里雖然規定的是離婚時的共同債務問題,但是他對于死亡應該也有類似的效力。如果該男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應該以家庭所有的共有財產來清償,就不僅僅是限于該男子的遺產,也就是還款的財產范圍擴大了,擴大到家庭的共有所有財產。
上述案例銀行之所以敗訴,估計根本的原因是銀行無法舉證證明該男子信用卡借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這才是最為關鍵的問題,而并非什么親屬關系的證明問題。
銀行碰到懂得人了,原來的那套不好使了。什么事情都要專業,這會讓銀行也改革的,增加服務才是王道,別把自己搞得高高在上!
這個事件被廣泛關注,其中的核心原因是“人民群眾是弱勢群體,終于”贏回“一局”。
當今社會,每個人都與銀行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業務聯系。在產生業務練習的整個過程中,銀行一直是處于“掌權者”“決定者”這一種高高在上的位置上,雖然宣傳標語寫著“顧客就是上帝”。我們經歷過很多的糾紛,取款糾紛、遺產糾紛或者繼承糾紛,每一個糾紛背后,都是銀行發號施令,要么證明“你爸是你爸”,要么證明“你就是你”,更有甚者要已經去世的當事人“現場”來辦理業務。在種種啼笑皆非的事件背后,人民群眾始終處于被支配、被左右的地位,加之缺少相關的金融、法律知識的儲備,往往老百姓吃啞巴虧。
男子去世信用卡仍欠近6萬元,銀行要求其妻女償還被拒「要先證明我們有親屬關系」這件事被廣泛關注的背后邏輯實際上是廣大人民群眾對銀行系統服務的深惡痛絕,是銀行在社會公信力下降的重要表現。如果銀行在過去的服務中,留給大家的印象是積極向上的、正面的,那么就不至于有今天這個場面。
群眾作為最普遍的弱勢群體,今天這一局,怎一個痛快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