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男方償還,女方還要承擔責任嗎?我們一起來通過案例學習一下。

【情景案例】
陳某與張某于2009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張某在一家服裝公司上班,陳某開了一家鑄件加工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陳某陸續向于某借款共計300萬元,用于工廠的經營。
2014年10月,陳某與張某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購買的一套住房歸陳某所有,由陳某繼續居住使用。陳某所借的300萬元均用于生意周轉,該債務本息全部由陳某負責償還,與女方張某無關。
2016年7月,張某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感到很驚訝。原來該案件的原告正是于某,他要求張某與陳某共同償還借款300萬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張某提出,離婚時雙方已約定債務由陳某承擔,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
請問:張某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楊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經營、生活或其他原因共負債務的,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基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是所得財產的受益者,理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
本案中,盡管陳某與張某達成了離婚協議,約定婚后的全部債務由陳某負責償還,但由于夫妻之間協議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除非該債權人對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完全知情,否則,該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至于陳某和張某之間的約定,在他們二人之間是有效的。如果張某承擔了還款責任,可以依據協議的約定向陳某行使追償權。
【楊律提示與建議】
夫妻協議離婚,即使在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歸還,但由于這種條款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還有逃避債務之嫌,通常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一方負債屬于非法債務、舉債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且該款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其自行償還。

【相關法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載自頭條號:三門峽楊律師。(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