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要尋找有關證據來證明不是你主動離職的,必要時也可以找知道真相的同事和人事部門的經辦人來證明。
你怎么那么大意啊,既然是被公司裁掉的,那么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面就絕對不能寫成個人原因離職,這等于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而不是公司方面把你裁掉的,你拿這樣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我告訴你,人家仲裁委根本不會受理的,你也別想拿到任何補償。
你必須明白一點,勞動維權必須講究證據,是按證據來判定的,你現在手上的那個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是你自己走人的,絕對無法證明是公司裁員把你裁掉的。即使你實際上確實是被裁員了,你真的被冤枉了,但你口說無憑啊,仲裁委認可的就是白紙黑字的離職證明。所以我說你怎么那么大意呢,當初為啥不拒絕簽收呢?
為今之計,你如果還想申請勞動仲裁,補救是不大可能的了,但如果你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一是你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導致離職,二是你這個離職證明上面沒有你個人的簽字或手印。那么你還可以放手一搏,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用其他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即便公司到時候拿出留存的一份離職證明,你也可以否認的。因為你的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而離職單可是經過公司領導層層審批確認的,所以最有法律效力;再者沒有你簽字的離職證明,單位隨時都可以制作一份,所以幾乎沒有作用。
如果你當初辦理離職的時候,離職單上面的離職原因寫的也是個人方面的原因,那么你已經沒有任何希望了,是不可能得到仲裁受理的,更別提什么補償了,只能自認倒霉。
最后,不管這件事最終如何,希望此事能讓你“吃一塹長一智”,以后如果遇到這類裁員的事情,一定要注意公司開具的任何文件內容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就堅決不要接受,這樣你維權才會被受理并有勝訴的可能。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事實上是被公司裁員,主要看公司裁員是否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公司是依法裁員,公司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般公司HR專員都有員工離職各項表格,其中“員工離職表格”中有一欄“員工離職原因”,有幾項公司辭退、自愿辭職、個人原因等。這些表格的填寫,都需要“離職員工”簽字生效。
在離職證明上寫成“個人原因”離職。可以釋義為個人主動辭職而不是單位辭退!
但是,構成你離職的不僅僅有“離職證明”。
題主想說的是“用人單位辭退”你 ,而不是因為個人原因,個人主動辭職!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正常工作流程:
1、提前一個月,向被解雇員工下發“通知書”;
2、說明解雇原因;
3、為被解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
4、社保轉移及辦理勞動合同終止,辦理失業保險金等事宜。
上述要件是單位解雇你的主要證明。說明了單位解雇你的原因。
盡管離職證明寫的是“個人原因”,也改變不了單位解雇你的事實。
不會因為你在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就會逃避給予你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主要看你舉證的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是否成立。
主要看用人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仲裁委員會只要認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一張離職證明,不會影響勞動仲裁的判決,即用人單位非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需要給與賠償金。
只能看離職證明上有沒有你的簽字或是你的筆記,如果沒有知識全部電子版的離職證明,加蓋了單位的公章,如下圖。
你可以稱自己未收到離職證明,公司并沒有出具給你離職證明,因為在審判實踐中,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以及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糾紛時,單位要舉證證明其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以及出具過書面的離職證明。如果公司在開具離職證明的程序上有問題,沒有保留相關記錄,那么就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如果離職證明上面有你的筆記或者你的簽字,就只能從其他方向入手了,比如公司裁員時的通告、工作群記錄、工作郵箱記錄或是證人證言等等證據,來證明公司屬于裁員而不是因個人原因離職。
你好,因為你的一筆之差,就給自己申請勞動仲裁設置了一些障礙,但也能仲裁,我來幫你。
離職證明是單位在你離職的時候,依照勞動法給你開具一張證明而已,方便你接著找工作,或者辦理失業金時用到,如果這個上面寫了個人原因離職,那么你是領不到失業金了,但不影響你勞動仲裁和獲得單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離職申請的話,則會影響到你勞動仲裁,因為這個事關你是被辭退還是個人辭職,如果你在離職申請上寫的是公司辭退,并且各個部門已經簽字存檔了,那么離職證明怎么寫沒什么影響了,也不影響你勞動仲裁,一般離職證明都是單位給開具的,為了顧及員工再找工作的顏面問題,通常會寫個人原因離職,不會寫被公司辭退。
如果你的離職申請上寫的也是個人原因離職,那么你申請勞動仲裁就比較麻煩了,你需要再找一些其他的被辭退的證據,比如說領導辭退前的談話,讓你簽的一些字據等,這個要你好好回想了,回想不到有力的證據,仲裁還是無望的,因為離職申請是個人原因,你也簽了字的,白紙黑字,就是證據,口說公司辭退你那是沒人會認的。
我說的很清楚了吧?每種情況都有列舉,照著做就好了,勞動仲裁是一定講求證據的,有力的證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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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主要用于證明你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并結清相關費用,你可以自由重新擇業了。
根據你的提問可知,你是被公司裁員的,而你拿到的離職證明上卻寫成了個人原因離職。現在公司欲以你主動離職為由,拒絕對你進行經濟補償。否則,你不會申請勞動仲裁。
既然勞動仲裁院都受理此案了,就排除了你在離職證明存根聯簽字的可能性。因為你一旦在存根聯簽收,就證明你離職證明上內容的認同。而員工離職完全可以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這樣公司說你主動離職就是有理有據。
好在你沒有在存根聯簽字,才給了你翻盤爭取經濟補償的機會。那么,你應該怎么補救呢?
1.由于離職證明上只有公司的公章,且存根聯上沒有你的簽字,因此,公司說你“個人原因離職”,純屬一面之辭,不足以證明你是主動離職的。
這種做法就像你自己寫個證明,用于證明某人欠你錢,有效嗎?顯然是廢紙一張。
2.你讓公司出具你提交的“辭職申請”。由于你沒有提交,公司肯定拿不出來;而公司能拿出來的離職證明,用以證明你是個人原因離職的又是無效的。因此,公司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3.你主動出具公司的裁員公告,補償方案,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主持人和主講人。特別是公司哪位領導和你談話達成補償協議,以及同批次談話人出具的證明等材料。
對方的證據無效,而你出具的證據客觀真實,仲裁院自然會依據有效證據和事實,公正的作出裁決。
思維老容易被拋,讀書少容易被騙。試想,如果你當初認真看懂離職證明上的內容后而拒收,就不會有這樣的麻煩了。
如果寫的個人原因離職,又沒有其他任何可以證明自己是被迫離職的證據,那么,這個補救不了。苦果只能自己吞。
但企業在運作上,存在漏斗的情況下,可以仲裁其他方面,給自己討一份公道。
01
勞動關系的解除,因為個人原因的,企業一律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離職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的前提就是,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
勞動法律關系,不禁止勞動者隨時提出勞動合同解除的權利。
所以,只要是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程序就完全合法合規。
現在勞動者寫明“因自己原因離職”,那從程序上來說,就沒什么問題。
因為“自己提出離職”,反過來告企業違法解除,在法律上來說,站不住腳。這一點根本就沒有“告贏”的可能。
02
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想要翻案,只可能是存在其他的證據證明
自己提出離職,這一點是改變不了,但是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是被“脅迫”或者“手誤”造成的呢。
比如自己在和企業的溝通中,不論是電話錄音、電信微信,亦或是郵箱、通知等任何形式,存在過“領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那么,就可以翻盤。
這就需要自己努力去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了。
如果整個過程中,都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勸你還是趁早打住,不要再浪費額外的精力和時間了。不值得。
自己種的苦果,就要學會自己買單。
03
如果企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到是可以另外提起仲裁
雖然這件事,很難翻盤,但不代表自己完全沒有“打贏”的可能。只是這個可能,并不在這一點上。
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按照該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能夠拿出任何一條證據,符合上面的某一條,那么,就可以就此提出勞動仲裁。
這個時候的仲裁,證據在手,一告一個準。
比如,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如實繳納社保,那么就可以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不說讓公司賠多少錢,至少得把差額的社保部分給自己補齊,出一口氣。
所以,原本的問題或許很難解決,但我們可以從其他方面尋求突破。打工,總不是那么順風順水的。不如意的時候,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重要。
我是@次等大叔 ,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這個應該分開看,有利也有弊。
公司裁員,是需要給被裁人員補償的。如果,單位想用這個個人原因離職來免除補償,那必然是不能接受的,當時就不能要這離職證明。
如果說這個補償并沒有少你的,寫成個人原因也未嘗不可,甚至可能還更好一點。因為被裁,要不就是你能力不足,要不就是單位效益很差。不管是哪種,都可能被下一家HR利用壓低薪酬。但是個人原因,這個就可以說一些比較好解釋的理由。
既然你在這問,估計是前者,就是沒有拿到賠償。這種情況下只能用之前的各種記錄來證明了。包括和主管或者HR郵件往來、聊天記錄、短信。還有就是其他同事作為人證,不過這個比較難畢竟他們不想得罪領導被穿小鞋。
學天真回答這個問題,職場坑挺多,學點法律知識不吃虧。公司依法裁員是正常的,但前提是按照勞動法規,并且按法規補償員工,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
如果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了公司生產經營發生了嚴重困難,公司需要裁員,并上報勞動部門批準后,公司正式出具解除勞動證明,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要寫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并且按勞動法規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做手腳,挖坑讓你跳,讓你寫上離職是個人原因,這個員工簽名是不能簽的,也許公司口頭承諾如寫上個人原因離職,會給你什么補償,如不寫就就沒有,這個是不能簽的,公司過后一旦反悔,你勞動仲裁時,輸的概率就大了,因為個人原因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如果是你已經勞動仲裁了,但還沒開庭,這個本人原因的離職證明,對你來說是非常的不利,什么大律師也沒什么做用,但是還沒到窮途未路的地步,如果你能找到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乘人之危,脅迫等簽下的證據,那就有可能打勝這個勞動官司,前提是證據真實有效,這個證據可以是以前的電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是人證。但這個人證一般情況下,仲裁委會不認可的,人證這個證據證明力是微弱的。

這是很多公司慣用套路,為的就是在辭退員工時不用承擔責任,也不用對員工進行補償!
語音內容:
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很明顯,勞動法對相關的辭退補償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可是很多單位為了避免補償都是絞盡腦汁,先是與員工溝通勸退,溝通不成,就調崗,調到離家遠的部門或分公司上班,不愿意出差或不方便出差的讓你出差,不愿意或不方便加班的讓你加班,降崗降薪,或者把你調到你完全不適應的崗位上去,總之想盡辦法逼迫你自動離職。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是,勞動者應該學習一下勞動法,其實在勞動法里對這些情形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進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必須對工作崗位,薪酬,工作時間及地點做出明確約定,并以文字形式記錄,如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薪酬、工作時間、地點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變更勞動合同也必須通過書面形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想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必須經員工同意才可以調整,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整。
勞動法極大限度的保證了員工的利益!可惜,很多人都不看不學不懂!
題中,很明顯,在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你沒有使用這個權利,現在為時已晚,去仲裁也很難證明你是被辭退了,或者,你可以找到流程中的漏洞,或者用人單位明顯過失或許還有機會!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要看是公司方寫的,還是你自己寫的,這點很重要!如果是你自己寫的,那就洗洗睡吧,如果是公司方寫的,你可以提出異議,但是最好你有極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你是被辭退,或者可以聯合其他被辭退員工一起,如果沒有證據也沒有其他員工,這極有可能變成扯皮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