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溫州永嘉縣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被告林某某需歸還金某某繼承人借款534萬元并支付利息。該案件源于金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家屬整理遺物時發現一本筆記記錄其借給親戚林某某500多萬元的款項,并催討借款無果,遂向法院起訴。

據悉,金某某的筆記記錄了2013年至2020年其與他人的款項往來、費用支出明細,包括款項性質、利息約定、還款情況、歷年結轉欠款情況。在與林某某款項往來的部分,除三筆各100萬元注明為“買棉花”或“買大蒜、蒜苔生意款”外,其余款項均注為“借款”。
法院認為,除一筆10萬元沒有銀行轉賬對應、無法證明借款發生外,其余6筆均有銀行轉賬對應,并有利息記賬情況的銀行轉賬記錄對應,原告據此主張該5筆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規律性支付至2017年度,有高度蓋然性,予以確認。另一筆100萬元沒有關于利息約定的記載,也沒有清晰的利息支付記錄,視為無息借款。
雖然出借人的手記只是單方記載,不具備與借據、收條、欠條同等的證明力,但結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實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仍可作為借款事實發生的有力佐證。最終,法院認定林某某需歸還金某某繼承人借款534萬元并支付利息。
網友評論:
此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也提醒人們在借貸關系中注意合法性和合規性。借貸雙方應當在交易前明確借款性質、利息等條款,并留有書面記錄,以便在出現爭議時有證據支持。同時,出借人在記錄相關信息時,也應當注重規范性和準確性,以免出現糾紛后無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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