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家庭婦女,其丈夫劉某系包工頭,近兩年賺了些錢,家庭也算富裕。
然而周某卻染上了賭博的惡習,不僅把家中積蓄輸光,還借了80多萬的高利貸,至此,夫妻倆不僅生活沒有來源,且每天都被催債人員上門催繳,無法正常生活。
后夫妻雙方約定到賓館自殺,希望賓館能在他們身亡之后,賠償其父母一筆錢。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周某將其喝的農藥百草枯,倒掉兌了水,并在丈夫面前喝下了農藥,劉某后也喝下了整瓶的百草枯(未兌水),劉某喝下農藥后痛苦不堪,周某卻無多大的痛苦,周某為了讓劉某相信其想死的決心,又拿刀割了腕(僅傷表皮)。
經過六個小時左右,周某爬出房間,報警求救。
本案中,周某被檢察院依法追究故意殺人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符合,周某故意殺人罪又與普通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存在不同之處?
第一,周某符合故意殺人罪,與普通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周某是積極誘導、欺騙劉某,且未及時實施救助行為,其行為符合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第二,不作為故意殺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有法定或其他救助義務,在其有能力救助時而未履行救助義務,放任被害人死亡,主觀具有故意。
第三,本案中,周某在其丈夫喝下農藥后,痛苦難忍,本應積極救助,卻假意自殺,導致其丈夫死亡的結果,構成故意殺人罪。
夫妻本是同林鳥,本應相互扶持,相互救助,這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規定。不履行相互救助的義務不僅受道德的譴責,還有法律的制裁。
轉載自頭條號:法律微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