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后于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廢止。
由來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還兼有抑制民間高利貸、保護和賑濟民戶的目的。其與之前的常平倉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
舊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豐年適當抬高價格糴[dí]米,防止谷賤傷農;在荒年適量降低價格糶[tiào]米,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在糶米時價格不能低于本錢,有可能會有所盈利。
常平倉制出發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運行有著許多缺陷,未能達到預期目的。首先,常平倉的數量較少,一般只設立于州縣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蓋到的區域人口較為有限。其次,熙寧之前常平糴本來自暫且留下但到期要連本帶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錢、朝廷的撥款、由出賣戶絕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籌措的糴本。但由于“積貧”的現實困境和北宋的財政制度特點,地方政府財政較為緊張,因此時常缺少糴米的本錢。
而當時還存在著常平的錢糧被三司和轉運使移用的情況,致使常平倉缺少錢糧。并且常平倉糴糶程序較為繁瑣,執行中還常出現了諸如官商勾結、出糶價格不合理等等現象。這些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著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救濟形式。這些形式都為之后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貸方面的借鑒。義倉、廣惠倉、惠民倉提供無息貸款,但效果不佳。常平倉主要也是無息貸款,但有息貸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區實行。熙寧前,有些地方已經出現過政府運用有息貸款的方式,救濟百姓,防止兼并之家高利貸盤剝和擴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縣時就曾施行。
可以說,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實踐啟發,尤其是陜西轉運使李參、王廣淵以及知明州鄞縣時王安石等人的實踐,針對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進行的經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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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北宋政治家王安石變法的新政措施之一,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 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 青苗。
青苗法是北宋政治家誰變法的新政措施之一?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
變法派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理由?
青苗法,又叫“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熙寧二年(即1069年)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原有制度的做法,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
王安石變法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 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 熙。
青苗法和一條鞭法的區別?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是成功的,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卻是失敗的。當然,王安石的變法確實為宋王朝政府帶來了很大的財政收入。但是他的變法卻導致百姓的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苗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我國目前并無此法,此法為宋朝時的一部法律,已無法律效力,不過我國對青苗補償有相關法律,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
王安石的“青苗法”為什么失敗?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乃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甚至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各項新政中最具代表性和最重要的一條新法。毫無疑問,“青苗法”的出發點是好的,。
青苗法到底好不好?
首先,苗青法利息并不低。王安石定的標準,是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
王安石變法為何失敗,與“青苗法”和“免行法”有關嗎?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與“青苗法”和“免行法”有直接關系,“青苗法”的實施導致王安石失去了百姓的支持,而“免行法”則是徹底把全天下的人都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