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共青城磐暉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申請執行朱吉滿、白莉惠一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申請人勝訴權益,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發布此懸賞公告。

此案的被執行人是朱吉滿、白莉惠夫婦,分別為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號中信21世紀大廈2203室和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30號院10號樓4單元202室。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擁有多處房產和股權,但均未到場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發布此懸賞公告,要求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并繳納應付款項。

按照懸賞公告的內容,被執行人需在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主動到法院繳納執行款項,并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如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繳納款項或履行義務,法院將通過多種方式追繳款項,包括扣押、拍賣財產等。同時,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和號召力,法院也將在公告期間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該懸賞公告,對被執行人進行威懾和監督,確保被執行人能夠主動履行義務,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外,也提醒廣大市民和企業注意,如果遇到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情況,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其發出懸賞公告,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持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并及時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總之,本次懸賞公告的發布,彰顯了法院對于執行工作的堅定態度和決心,也是對于被執行人的警示和威懾。相信在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支持下,執行工作將得到更好的推進和發展,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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