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湖南株洲市一女子為了給自己慶生,晚上和朋友去一家酒吧喝酒,其間朋友叫了一個青年男子過來一起喝酒。女子喝醉后,青年男子把女子送到一家酒店入住休息。入住登記時,酒店要求二人出示身份證件,但是青年男子以自己只是送客而不是入住為由沒有出示身份證,酒店只登記了女子一個人的身份證。到了房間后,青年男子對女子實施了性侵行為,醉酒中的女子發現自己被性侵后欲打電話報警,但是青年男子控制了女子的手機并到房間外接電話。女子趁機下樓到服務臺求助報警,恰好這時青年男子又現身并將女子帶到樓上房間,酒店服務臺人員沒有報警。到了房間后,青年男子對女子實施了二次性侵。后女子的家人通過平板電腦的定位功能找到了該女子并報警,公安機關以強奸罪立案偵查,最終法院以強奸罪追究了青年男子在的法律責任。近日該女子欲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要求酒店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遭到酒店的拒絕。此事經媒體披露后,迅速登上了頭條熱榜。

那么酒店是否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呢?很多律師援引《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認為酒店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在于酒店沒有對青年男子的身份證進行登記、也沒有在女子求助時報警。對于這一結論,本律師有不同觀點,我認為酒店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分析。由于公開的報道中沒有披露具體細節,我們只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生活常理進行分析。
關于酒店沒有登記問題
公安部制定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但是青年男子當著女子的面說自己只是送客入住的并不是旅客,且女子并沒有表示相反的意見,故而酒店沒有登記青年男子的身份信息并不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退一步講,即便是酒店不登記男子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該項規定,也與女子遭受性侵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這背后的邏輯在于,不管青年男子是事前的故意還是臨時起意,他不是利用酒店執行登記制度不嚴的漏洞潛入潛入酒店房間實施性侵行為的,他是經過女子允許進入酒店房間的。換言之,登記了青年男子的身份信息也不一定避免性侵行為的發生。

關于女子求助時酒店沒有報警的問題
女子發現自己被性侵后下樓到酒店服務臺求助報警,按照常理說,由于涉及到性侵這類刑事犯罪,酒店一定很慎重,應在弄清基本事實的前提下才能報警,如果草率報警浪費警力資源酒店也會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女子的自述,恰在這時青年男子及時出現在服務臺,將女子帶回房間,這就很蹊蹺了。女子自己能穿衣和下樓求助前臺報警,說明其醉酒的狀態并不嚴重,按照生活常理,當青年男子出現在服務臺前時,女子正常的反應應該是驚悚、恐慌和大聲求助,在有酒店服務人員在場的同時,她應該表現出拼死拒絕上樓的狀態。如果女子沒有表現出這種狀態的話,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下,酒店工作人員有理由相信是一對開房尋歡的戀人之間鬧矛盾。如果女子表現出的是強烈拒絕上樓狀態,酒店必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且不是承擔補充的民事賠償責任,應是直接的賠償責任。反之,酒店就不承擔侵權責任。
假定酒店沒有盡到安保義務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酒店怎么賠償?
這要看女子在檢察機關對青年男子提出的刑事訴訟中是否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求,如果已經提出并且獲得法院支持的話,由于我國法律執行的是禁止雙重賠償原則,女子也只能對酒店提出精神賠償的訴求。
總之,在這個案件上,酒店是否擔責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具體細節加以分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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