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組建業委會申請
1. 業主大會制度是房屋產權主體多元化背景下,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的制度。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2. 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由建設單位或業主聯名書面向所屬街鎮提出申請。
第二步
成立籌備組
1. 街鎮收到申請后,60日內幫助成立籌備組。
2. 符合業主大會組建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其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下列資料:
(1)物業管理區域核定意見;
(2)物業管理用房(含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配置證明;
(3)業主清冊和物業建筑面積;
(4)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
(5)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建設單位未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3.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鎮代表擔任。
4. 籌備組的主要工作
(1)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2)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3)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5)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6)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7)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三步
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籌備組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廣泛性和物權的比例,確定委員的分布和人數(一般由5—15名成員組成),并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通過直接聽取業主意見、召開座談會、發放推薦表等方式產生。籌備組應當審查候選人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候選人的基本信息,由籌備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四步
召開業主大會
1. 籌備組應自成立后的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2. 通過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3. 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注意: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業主身份的認定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準。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銷(預)售合同中的購房人可以視為業主。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或房屋銷(預)售合同中的購房人超過一人的,應當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單位代表須有單位授權委托書。
第五步
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薦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六步
備案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街鎮備案:
1. 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2.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 管理規約;
4.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5.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名單、基本情況和書面承諾;
6.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記錄。
第七步
刻章
1. 街鎮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
2. 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業主大會名稱,業主委員會名稱、屆別、任期、負責人和辦公地址。

▲圖為業主大會、業委會組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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