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為了響應國家號召,開始實施的獨生子女到2011年二胎政策放開,如今已經放開三胎政策。將近三十年的時間,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很多獨生子女家庭面臨著贍養雙方四位老人的壓力。另一方面,獨生子女也面臨著一人繼承父母留下的財產。大部分獨生子女認為一人可以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實際情況可能想的沒那么容易,今天就給大家帶來一個案例,讓我們看看獨生子女繼承的煩心事兒。

小張父母先于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去世,而在小張父親去世之后,小張的母親一直就住在這套房子里,也沒有更換房產證,三年后,小張的母親去世了,姥姥姥爺也相繼去世,但當小張準備繼承母親之前住的這套房子的時候,卻發現不能繼承所有,這到底是為什么呢?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財產需要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不得繼承。
本案中,這套房產屬于小張父母夫妻共有,各占1/2。小張父親去世,父親的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即母親,爺爺、奶奶、小張各分1/8。小張母親去世,母親的份額為1/2+1/8=5/8。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即小張,姥姥、姥爺平分,每個人5/24。
小張爺爺去世,份額為1/8,均分給奶奶、姑姑以及小張(代位繼承),每人1/24。小張奶奶去世,份額為1/8+1/24=1/6,由小張(代位繼承)和姑姑繼承,每人1/12。
小張姥爺去世:姥爺份額為5/24,分給姥姥、舅舅、小張(代位繼承),每人5/72。
最后父母這套房產,小張只能拿到1/8+5/24+1/24+1/12+5/72=19/36。

面臨這種情況,小張還能全部繼承房產么?
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小張盡管面臨以上情況,如果在處理遺產前,除小張之外的所以繼承人簽訂放棄繼承聲明,并進行公證,之后帶著公證書以及所需證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很多人覺得立遺囑不吉利,其實如果父母身體健康時訂立遺囑,可以給未來子女省去很多麻煩,即使獨生子女,也會出現無法全部繼承的情況。如果子女已經繼承了遺產,最好盡早辦理公證、過戶手續,以免房產被二次繼承后產生更多繼承人,在公證環節遇到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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