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11月份在一家設備廠工作中受傷,右腿腓骨骨折,雇主買了雇主第三者責任險。今年過完年去醫院做完內固定取出手術,打算找保險公司理賠。這才知道,應該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做工傷認定,然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做傷殘評級。雖然以前也聽說過工傷認定有期限,我錯誤的理解為是醫療全部結束后一年才去做認定,雇主也沒有去替我申報。據說工傷認定后做傷殘評級鑒定的賠償標準更高,現在只能啞巴吃黃蓮了。網上查了一下,據說設置工傷認定一年期限一是怕時間長了證據消失,二是督促勞動者盡快行使自已的權利。這第一點可以理解,第二點感覺有些問是呀。很多勞動者并不知曉或者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就不能及時行使主張自已的相關權益。特別是從事建筑行業的民工們,有幾個人有勞動合同,有多少人能提供相關勞動關系的證明?有誰去普及勞動法相關知識?在工地或私人小企業的打工族兄弟們,你知道勞動法相關的規定嗎?大家平時刷網絡的時候還是多了解下相關知識,避免我這種因為無知而吃虧的情況。
轉載自頭條號:閃亮小露珠。(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