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不是全員就是強制
老房子加裝電梯都是些拍老袋辦事的領導吃飽了沒事做想出來的,是勞命傷財,6層樓的房子I到四樓可以不用電梯的,一二三樓就是可有可無了,住一樓的更不用了,裝了也就只是方便了上面二三層,老房子隔音也不好電梯上下還吵人,不要說一二三樓還要出錢裝,不出錢還影響我的生活了誰瘋了住底層還出錢去裝電梯?裝電梯對上面的幾層是大大的好處,上面的想裝就給底層補償才是合理的。
不合理!想住有電梯的樓買去呀!改裝什么呀!損壞了原來的設計隱患無窮!
不應該少數服從多數!加裝電梯本身就是一種違法違章建筑,更不能強制強裝電梯,現在社會是經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都是用一輩子的血汗錢買的房子!你老年人走不動路了,上下樓不放便,可以把高出房子賣了掉嗎?在買有電梯房子,也可以買樓下一樓房子都是行嗎!老樓裝電梯根本就不是安裝電梯法子,老樓安全,消防通道安全,影響樓下采光權,隱私權,和步梯樓的價格權,這些問題你們政府主要負責人能解決問題嗎?我們堅決反對強制強裝電梯!
不合理。加裝電梯,損害利益最大的是一樓,同樣的居住權,有什么理由讓人家通風和陽光受影響。以前買高層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享受陽光和良好的室內通風和每天爬樓梯的累。如果實在爬不了了。那只能想辦法賣掉,買底層或是電梯房。如果底層住戶同意裝電梯,那也要有專業資質的建筑機構論證后可行,才能加裝。
奇怪,有哪條法律規定少數服從多數了?什么事少數服從多數了?是不是所有事都少數服從多數?是不是從加梯開始以后都要少數服從多數?那就趕緊修改法律,立法通過少數服從多數。
不只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建筑施工許可證的八項規定,最主要的一項規定就是征地還有建筑施工圖紙。【加裝電梯去那里征地啊!】老舊樓房子的房子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歸業主所有。
電梯是建筑物,得有電梯安裝圖紙吧,圖紙是也是需要房地產行政機關委托設計和審核的。必須向房地產行政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由于建筑法第八的規定變成不動產權,沒有加裝的基本條件。就必須由加裝樓房單元百分之百的單元業主同意并簽字,才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加裝電梯建筑施工許可證是必須的,凡沒有許可證加裝電梯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加裝電梯少數服從多數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違不違法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所以在加裝電梯的民事行為中,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執行,明顯違法!
商品多層住房加梯實際上是一種物權請求的設置民事行為,物權的種類與內容是由法律來規定,不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聚眾表決方式去設置確定,這種行為是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加梯是民事行為,其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271條清晰的對業主居住的建筑物進行了物權上的區分,緊接271條的272條對行使物權的權利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加梯是一種物權設置行為,怎么能用聚眾表決的方式去剝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呢?
民法典288只是處理物權相鄰關系的有關原則,緊接288條的289就對處理物權相鄰關系的原則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可以用自然與習慣的處理原則,但必須對提出使用自然與習慣的訴求事項,提供出真實有效的法律事實依據。不能只談原則,不談法律事實,無實事根據的去判決的。否則,就是事實不清,無事實依據的枉法判決。
民法典278條規定的是對與業主有“共同事項”管理關系的既有物業管理的規定,電梯不是步梯房物業管理的對象,加梯是一種物權設置行為,不是278條規定的物業所管理的范圍,是越權管理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怎么能用聚眾表決的方式去設置物權呢?這是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的行為。同時、民法典293條也規定了: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有關建筑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所以、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聚眾表決方式設置物權、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是不符合維護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來的公序良俗的行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裝電梯運動把朝夕相處多年睦鄰分為二個群體。1,制造利益受損群體。2,加梯既得利益群體。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少數必須向:多數納貢奉獻的義務!特別是沒有法定協商機制,法定賠償機制現況下僅憑一句少數服從多數就造成相鄰資產轉移是與法無據,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