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游曉鵬執行: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王峰

由于疫情的影響,整個2020年,國內演出行業都處于低迷期。
今年三月中旬,文旅部發布通知,逐漸恢復劇院等演出場所、娛樂場所有序恢復經營,也全面放開了演出上座率限制。
但在演出市場升溫過程中,又一個煩心事讓觀眾鬧心——我買了兩張演唱會門票,但不想去看了,能退嗎?
這不,3月31日,一位消費者向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反映,自己買了鄭州造氧音樂節的門票,一個小時內改變主意了,卻無法退票,能否幫忙解決?
不查不知道,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多方咨詢后發現,“演出門票一概售出,不退不換”是行業規則,規則歸規則,但它合法嗎?

火車票都能退,演出票為啥不能退?
據這位消費者稱,近日他在黃河票務APP上購買了造氧音樂節的門票,在不到一個小時之間內改變了主意,想退票卻遭到了困難,“APP的退款功能只是個擺設,并不能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七天退貨的保障,何況這前后連一個小時都不到,為什么不能退款?”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鄭州造氧音樂節將于5月22日-23日在鄭州銀基國際旅游度假區開場,屆時薛之謙、李榮浩、趙雷、雷米樂隊等國內一線歌手將為河南歌迷打造一場音樂狂歡盛宴。

但現在的問題是歌迷不想看了,退票卻遭遇到麻煩。3月31日,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聯系上黃河票務APP負責人趙先生,對方表示“演出門票一概售出,不退不換”是演出行業的普遍規則,之所以在黃河票務APP上有“退款”的功能,自己的初心也是想從消費者的實際情況出發,想做一次打破行業規則的嘗試。
“但實踐了一段,發現這樣做給公司帶來很大的經營壓力,有些客戶前一分鐘買了票,后一分鐘就要退,還有大批同樣地址的客戶集中退票,現在都是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方式,全額退款的手續費就是很大一筆開支。所以現在APP上的退款功能取消了,”趙先生說,“當然,現在我們也不是說完全不退,如果消費者拿著相關證明證實確實不能到場,我們也是給退的。”
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消費者都是無理由退款。
經過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的斡旋,3月31日下午,趙先生發來信息稱“這位客戶的票已退”。記者試圖聯系投訴者求證,但截至發稿時,對方一直處于電話不接,短信不回的狀態。

一個小細節,黃河票務沒有獲得音樂節主辦方授權?
在消費者投訴中稱,“黃河票務APP中包含造氧音樂節門票,但在造氧音樂節的官方微博中并沒有包含黃河票務的購買渠道。”因此有理由懷疑黃河票務涉嫌欺騙。但黃河票務負責人趙先生堅稱已取得正式的售票渠道授權,至于是跟哪家公司簽約售票,趙先生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透露詳情。
3月31日下午,造氧音樂節主辦方,河南五行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孫玥告訴記者“除了大麥、貓眼、秀動和自己的官方微店,我們沒有做任何授權。”4月1日上午,造氧音樂節官方微博發布了一則通告稱“今日造氧早鳥暫緩開售。”
在造氧音樂節的官方微博中顯示,該音樂節“目前沒有公布任何合作票務平臺,非官方公布的購票渠道產生的預定或交定金行為均不要相信,當心黃牛和網絡詐騙。”
對于趙先生的說辭,孫玥回復了三個字“不可能”。

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咨詢相關業內人士,得到的答復是,黃河票務有可能是跟某個門票的渠道分銷商簽訂的協議,這也屬于合法的售賣范疇,屬于業內常見的商業行為。

“不退不換”真的是行業規則?
雖然暫時解決了消費者的困擾,卻依然無法打消記者心頭的疑云,演出行業門票不退不換真是行業共識嗎?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咨詢多方門票售賣平臺發現,“不退不換”還真是以條款格式寫在了觀眾的購票須知上。
具有多年演出行業經驗的李先生介紹,演出門票是一種特殊商品,演出票的時間和數量都有限制,一經售出不退不換,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演出市場的利益,如果有觀眾購買了大量的門票,在臨開演前退掉,會對演出市場造成很大沖擊。另外,現在各方票務代理平臺眾多,各方票房分成也復雜,如果退票數量龐大,勢必會牽涉到各方代理商的利益。
對此政府監管部門又是如何規定的?早在2020年12月的一起“周杰倫演唱會退票事件”中,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就咨詢過鄭州市12315消協,對方解釋,有關演出方面的退票問題如果公司在鄭州可以受理,屬于消費范疇。一般接到投訴電話后相關人員會根據權限出面協調,不過不確定是否能協調成功。協調不成功的話,因為屬于民事范疇,還需走法律途徑解決。

門票不能退?律師可不這么認為
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健認為:“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了定做、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經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這四種例外商品之外,其他網購商品均可七天無理由退貨。”造氧音樂節是為了生活所需的消費型需求,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網購商品,消費者可以要求退票。
同時,“門票一經售出無法退換”的合同條款,這種單方規定實際就是《民法典》所定義的格式合同條款,這些免除消費者權益,免除經營者自身義務的條款,系無效條款,對于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結合涉事行業的特殊性,如果不影響再次售出,則經營方應無條件予以退換。消費者碰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向消協反映,要求調解處理,如果無法協商,只能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解決。
另外,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黃河票務APP作為平臺提供方,不僅要保證對第三方商家盡到嚴格審查和監管的義務,當消費者與商家產生糾紛時,還有把商家信息披露給消費者、協助解決爭議的義務。

完善退票規則或將促進行業進步
法律歸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消費者不會為了一兩張票的退款問題和商家對簿公堂,面對商家的格式合同,以及耗時不菲的維權成本,人們的想法往往是“算了吧!”
但不管是這次的退票個例,還是疫情期間,全國多場演唱會延期或取消,商家承諾退票,結果拖了半年的情況屢見不鮮,都凸顯了“退票難”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也將演出行業退票規則尚未完善的尷尬現狀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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