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面高大堅硬的墻和一個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

一位女生說自己在試用期第三天被公司辭退,原因就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了。當天她在下午6:33的時候,在公司用電腦給領導發了消息,還有事兒嗎?領導沒有回復她。她自己就下班了,結果第二天早上就被領導叫進了辦公室,一頓痛罵,然后就被告知你被辭退了,原因是什么呢?

態度不好。后來女生就去和HR溝通,提出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我賠償金。但HR全程都在強調,就是你不尊重上司,就是你態度有問題。我先說明我的觀點啊,這位女生根本沒問題,這家公司的HR和領導才有大問題。第一,HR口口聲聲說要尊重,但你是否想過一個問題,尊重是相互的呀,單方面要求員工尊重或者尊敬領導,這合理嗎?而且你看看你自己在溝通時的態度,如果不是女生在錄視頻,我差點以為你要破口大罵,還要掐架了。

就算此事,女生確實頂撞了上司,但這對公司造成了什么重大損害嗎?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嗎?僅僅是因為覺得女生態度不好就開除她,明顯是濫用勞動關系解除權的行為。現在這位女生提起了勞動仲裁,我非常支持,而且大概率是會勝訴的。
因為在職場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上次說你不行你就不行,上司說你態度不好你就不好,下屬不服氣又進行反抗,結果導致工作關系進一步惡化,從而給了上司一個借口開除該員工。這種開除的行為本質上就是打擊報復。因此呢,司法機關對此也一般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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