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
打官司看的是證據,在法庭上胡編亂造是沒用的,只要你不認可他的說法,法官是不會采信他的。
當然,如果你有證據能證明他在說謊,也可以拿出來,狠狠打他的臉!
(如認可我的回答,希望點贊或關注,謝謝!)
虛構的事實,往往違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無證據支撐,要不是證據本身就問題很大。一個謊言需要十個,百個謊言來圓。認真些,仔細些,你一定會發現對方漏洞。
庭審的關鍵是法官,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他認為事實是虛構的,那就是虛構的。他認為事實是真實的,就是真實的。所以,胡編亂造,虛構的事實也可能被認定為真實的。
親身經歷,工傷案子,我是原告。庭審中,我手機翻出同事間微信記錄逐條對照,公司律師睜眼說瞎話,說公司沒有這些人,我的上司部門經理曹琪不是公司員工,人事經理潘陽庭上默不作聲默認。我只好拿出公司電話通信錄,招投標公司簡介來證明。被告方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于工傷事故后50天后補繳了5個月社保,依法工傷待遇賠償全部由公司承擔。公司弄虛做假,庭審中虛構事實聲稱己為我繳納社保。讓我向社保部門主張。法官就采信了公司虛假證詞。弄得我執行不了,拿不了賠償,只好上訴。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我如何反駁?
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常見,但是并不是在法庭上胡編亂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1、被告胡編亂造,需要舉證證明。
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那么他有義務證明,原告手里的借條是怎么回事?原告手里的打款憑條是怎么回事?如果沒有憑據胡說,等于沒說。
2、本方當事人可以積極抗辯。
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本方可以出示被告親筆書寫的借條,以及本方銀行打款的回單證明對方所言不真。
3、當事人胡編亂造,情節嚴重的,法官可以進行訓誡、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了,作為本方當事人,對于對方胡攪蠻纏的行為,可以申請法官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
這有啥反駁的?
一般來說,案件的原告是主張某些事實成立的,然后在這個事實基礎上要求被告承擔某些責任。而主張事實成立的當事人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成立,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而被告想不承擔責任,只需要否認這個事實成立就夠了。
比如說,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原告在這個案子里需要證明被告曾經向原告借款這個事實,被告并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向原告借款這個事實,只需要否則自己曾經借款就足夠了。因為消極事實是沒辦法證明或者證明起來難度要比積極事實難度大的多。
而如果被告胡編亂造了一些事實,就對這些事實負有了證明責任,如果證明不了,就要承擔不利后果。這個時候,作為原告不需要反駁,只需要不認可就夠了。然后等待被告來證明這個事實是真實的。
比如,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不去否則借款,卻瞎編自己已經還款的事實。這個時候,不管被告編造的事實如何真切,都需要證據來證實。如果沒有證據,就會認為這個事實不成立。作為原告反而不需要證明借款事實成立了。因為在被告說自己已經還款時,已經承認自己借過錢了。而被告會由于自己沒辦法舉證證明已經還款,承擔不利的后果——就是法院判決繼續還款的后果。
所以,對于這種情況,被告編造就編造去唄,原告只需要否認,讓被告拿出證據來就行了。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看點法律故事,學點法律知識。